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确保)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折合)、低收入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低收入实施细则、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接受任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低收入等方面依法拥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族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关于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低收入权利的意见》,拒绝用人单位在讨、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令专门从事的工作外,不得擅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时违规展开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任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做到,违法追究责任不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低收入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更进一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低收入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更进一步具体中止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认识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自学或生活认识会造成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不得拒绝积极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还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又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折合),不得拒绝获取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告知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获取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类似确需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时检测乙肝项目的,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明确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人,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积极开展涉及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专门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发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必须评价肝脏功能的,应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全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长时间的受检者,任何身体检查组织者不得强迫拒绝展开乙肝项目检测。
二、更进一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低收入权利,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严肃贯彻落实低收入实施细则、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涉及法规和规章,贯彻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低收入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接受招生或拒绝休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不予发布的类似职业外,身体健康身体检查非因受检者拒绝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不予拒绝接受讨(聘为)用或解雇、解雇。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身体检查报告不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阅他人的身体检查报告。三、更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增大执法检查力度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有关工作要依照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任用身体检查标准化标准(试用)》、招收体检工作涉及规定的拒绝继续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住对现行有关政策展开清扫,凡属本部门公布的与本通报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文件,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仍然继续执行;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废除或改动的建议,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30日内已完成废除或改动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改动后的招收体检工作涉及规定,更进一步规范入学身体检查表格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强化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敦促教育机构在招收身体检查中严格执行本通报涉及规定,及时阻止、缺失违规展开乙肝项目检测的不道德;对教育机构违背本通报规定,拒绝学生展开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阻止、缺失,给与通报批评,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展开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招工、聘用身体检查和技工院校招收身体检查的监督检查,敦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背本通报规定,拒绝受检者展开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阻止、缺失,并依照《低收入服务与低收入管理规定》给与罚款等惩处;对技工院校违背本通报规定,拒绝学生展开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阻止、缺失,给与通报批评,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展开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积极开展身体检查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报规定,暂停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展开乙肝项目检测,并维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背本通报规定展开乙肝项目检测,或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缺失,给与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令其积极开展身体检查服务。
对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与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注销执业证书的惩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成立并发布滋扰、举报电话,严肃法院滋扰、检举;要敦促党政机关在任用人员身体检查中坚决继续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报的贯彻落实做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监督检查对象,实施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遵守本通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找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找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未按照本通报拒绝履行职责,有渎职、渎职不道德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不予缺失,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与记大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者解聘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心态拒绝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遵守本通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因应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渎职不道德。
四、强化乙肝预防科学知识和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预防科学知识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方案,作出工作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协助用人单位理解涉及规定,引领劳动者依法确保自身权益。
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预防基本知识划入中小学涉及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强化乙肝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划入当地身体健康教育规划,普遍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起到,采行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预防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不易拒绝接受、印象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对乙肝化疗和药品欺诈广告的公安部门和压制,避免其误导公众。
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起到。要通过宣传引领,协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乙肝预防科学知识,避免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自学问题上的顾虑,构成不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低收入的较好社会氛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紧密注目本通报的继续执行情况,普遍搜集社会体现,及时理解和处置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权利中遇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可能经常出现的情况制订应付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报继续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继续执行通报的情况牵头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本通报中再次发生的根本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二○一○年二月十日其他热点新闻链接:65000年历史古语亡佚的真凶揭露!(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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