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的危害已为多数人熟知;法律控烟,也日益沦为社会共识。但是,对烟草广告,“严苛容许”?还是“全面禁止”?中国政府在法律层面,形似仍有顾忌。 将要转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于是以面对着否让“烟草广告解散大众媒体,却攻占零售终端”的博弈论。这次博弈论的筹码,一方是烟草企业的利益,另一方,是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广告法》二审草案 减少对烟草广告容许力度,获得诸多点拜 “称赞”主要集中于在对烟草广告的容许力度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审查会修改的《广告法》二审草案稿,禁令利用还包括移动互联网在内的大众媒介公布或变相公布烟草广告;禁令在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的建筑掌控地带、公共交通工具内设置烟草广告;禁令设置户外和橱窗烟草广告;还将烟草广告的审批权,从县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至国家工商总局。 然而,上周,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却的组织法学、公共卫生领域的控烟专家,再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谏”言,直指《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广告宣传、赞助商的禁令态度仍不完全,尤其是现行修改解释,仍容许全国多达甚至多达540万的烟草专卖点张贴、陈列烟草广告,这“将视而不见烟草企业在零售终端的营销,以及对青少年的烟草危害更进一步不断扩大”。 同时,以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应松年为代表的行政法学专家指出,目前的《广告法》二审修改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禁令范围的限定版阐释,比如公共场所的范围,橱窗的含义,以及烟草广告宣传、赞助商否在禁令之佩,都“不具体”,或将令未来的控烟法律陷于“执法人员无以”真空。 控烟专家 对烟草广告应向“严苛容许”改回“全面禁止” 早在2003年,中国政府即宣告重新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掌控框架公约》,并于2007年全面还款。
《公约》第13条及其实行准则具体:还款国应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 然而,到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掌控框架公约秘书处对各还款国的烟草广告禁令情况评估表明:中国为零分。
应松年认为,作为控烟还款国,我国《广告法》在烟草广告上的态度,应改“严苛容许”为“全面禁止”。 上述专家的吸烟“谏”言,已于昨日(1月19)前,由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放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 焦点 烟草“终端营销”将留给隐患 ●杨功焕,协和医学院教授、公共卫生专家 广告宣传和赞助商本身,也是行动的广告。
广告这个东西,只要有一个地方不禁令,所有的营销都会往这个方向流去。倒数两年,烟草专卖局公开发表特别强调“终端营销”的重要性。而终端营销,也就是烟草专卖点、销售点的烟草广告、广告宣传。
恰如控烟的组织在北京地区的调查,学校附近的烟草店比例相当大。在我国,86%的五六岁孩子,都了解烟草品牌。 如果《广告法》禁令户外和互联网烟草广告,却给烟草零售终端——烟草专卖店、销售烟草的餐馆、杂货店的烟草广告、广告宣传、赞助商留给空间,难道将给青少年认识烟草留给更大隐患。 “公共场所”不存在逻辑错误? 法学专家批评最少的,是《广告法》修改草案二校对中对“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
二校对规定:禁令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掌控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令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橱窗烟草广告。但同时在“改动解释”中称之为:烟草专卖点可以在店堂内公布烟草广告。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秀艳回答,中国相当大一部分烟草专卖点设在食品、烟酒店、商场、餐馆甚至杂货店内,是百姓出入的主要场所,为何不被划入“公共场所”内? 参会专家指出,草案二校对对“公共场所”的定义不存在“逻辑错误”。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订,以及还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城市早已实施的控烟法律中,“公共场所”的定义很普遍,还包括工作场所和宾馆、旅店的客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建议,《广告法》三审中不应改动上述错误,将烟草制品官营点也划入公共场合的范围,并禁令烟草广告。
■ 数据 我国烟草销售终端超强540万 新探身体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仪群对《中国烟草年鉴2013》的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全国卷烟零售户为540万个,“约合中国每250个人就有一个买烟店”。吴仪群认为,在学校附近,还有一些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小餐馆、杂货店,也在非法向青少年销售卷烟;加之近两年来,中国烟草专卖局的主要工作策略就是“终端营销”,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烟草销售终端,早就多达540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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