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光伏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融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以下意见,请求悉数贯彻执行。一、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已明确规定了各类光伏发电的电价政策,同时我省的光伏发电项目已了解到各镇各乡各企业等情况,为了解前进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修改审核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要求对我省光伏发电网际网路电价管理由“事前核定”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我省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全称电网企业)必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网际网路电价政策与其展开电费承销,我委仍然核定明确项目的网际网路电价。二、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按照规定递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人电费承销。
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涉及政策规定及项目的类型与投运时间等确认与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承销的电价标准,并给与书面证实,其中投运时间指项目并网竣工验收的日期。三、光伏发电项目除递交项目备案证等必须的证明外,以下几类情况按规定不应递交适当的材料:划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递交能源部门发布命令的指标文件;划入竞争性配备规模管理的项目递交能源部门印发的竞争性配备结果文件;归属于村级光伏贫困地区电站的项目按照能源部门和贫困地区部门的规定递交适当的证明;申请人原为送达工程调高的项目递交原为送达工程的涉及证明。
四、电网企业不应作好各项服务工作,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对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竣工验收、电费承销等方面给与便捷,延长工作流程和时间。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再行申请人电费承销,因此电网企业不得以电价证实作为项目并网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网际网路电价的通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我委对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的网际网路电价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其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并未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网际网路电价。请求电网企业对牵涉到的项目积极开展核查,对于2017年6月30日以后投运的项目,将其网际网路电价调整为2017年的标杆网际网路电价,并报我委备案。
五、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不应现实、原始地记述和留存涉及发电项目网际网路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网企业于每季度完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上报一季度新的投产光伏发电项目网际网路电价继续执行情况,以待核查。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之前仍未核价的光伏发电项目也按此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求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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